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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主播签约合同书》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3-07 19:42

写作《主播签约合同书》小技巧请记住这五点。(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央广中国之声丨如何看待网络主播与直播公司签的经纪合同?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职业网络主播规模已突破3800万,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类型纠纷,主播与直播公司签订的“经纪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签“经纪合同”就可以全面否定劳动关系吗?如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和MCN机构签约,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电视剧《时差一万公里》中,知名财经节目主持人张冉为爱远赴加拿大,却遭遇跨国骗婚,落得人财两空,为了维持所谓的“体面”,她一边在朋友圈装贵妇,一边偷偷用小号做“代购”,却因为一组代购抢货的疯癫“表情包”迅速走红……


【剧情回顾】


钱丹:我们签你,就是因为这个表情包,也只是因为这个表情包。我们洰浪每年都会孵化很多新主播,已经建立了一套更加科学的培养体系。只要能跟我们一起走下去,一定可以高速成长。



【看剧有疑】


剧中,代购抢货时被人偶然拍下的照片,让张冉的“绝望代购”表情包火遍全网,一家MCN机构,也就是俗称的网红经纪公司联系她签约,张冉开启了“网红”之路,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张冉与网红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法官释法】


剧中,网红经纪公司看准了张冉这位昔日知名主持人的心有不甘,也看准了“绝望代购”人设的流量密码,力邀她回国做网络主播。张冉回国后第二天便到公司参观,并签下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张冉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解于申: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合意。张冉与网红经纪公司合作的本意是通过公司的孵化运作,进一步提升自己在自媒体平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双方通过张冉直播带货等参与商业活动,获得相应收入,然后双方依据约定进行分配。在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可合意的前提下,张冉与公司建立的是更接近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北京海淀法院政治部干警侯一璇认为,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要看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劳动管理所要求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侯一璇:剧中,张冉完全能够独立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自由决定自己的直播风格;公司对张冉没有出勤考核,对她的直播内容也仅提供建议,不做强制性干预,应当认为双方之间不具有人格从属性。



再看经济从属性,张冉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用户打赏和流量变现,所获收益数额更多取决于自身的能力和表现。


侯一璇:也就是说,张冉对公司的经济依赖程度不高。而且张冉和公司之间对于收益分配比例也具有较强的协商空间,双方之间不满足经济从属性的特征。



如何判断组织从属性?


侯一璇:剧中,张冉使用个人创建的自媒体账号开展工作,在公司的助力下,通过短视频的持续创作提升自己的商业价值,如果不以网红经纪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就不能认定她与公司之间具有组织从属性。




网络主播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剧情回顾】

张冉:我刚才说得很清楚,我要解约,我不去录这个综艺,我不去了。

陆铭:你火了,你要抓住这波流量红利。

张冉:我不想再骗人了,我要跟洰浪解除合约。

陆铭:你不能解约,你签了3年,单方解约你得赔钱。

张冉:我赔,该赔多少我赔多少。


【看剧有疑】

剧中,张冉因与网红经纪公司的理念不合,决定离职,她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实践中,网络主播与网红经纪公司签订的有“合作协议”、有“代理协议”、有“经纪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友好合作,共同获益”,只要不写“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吗?合同名称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吗?法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解于申:如果,网络主播受网络公司管理,由网络公司向他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比如,网络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间直播,所售产品、内容、时间由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并未改变双方之间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剧中,网络主播张冉因与网络经纪公司之间理念不合而提出解约,她该怎么做?


侯一璇:张冉可先与公司协商,尝试通过沟通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张冉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收集整理直播回放证据、收益分配证据等关键证据。



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应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于申: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公司文化特点等因素理性选择职业。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过程中要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眼提示】

本期《法眼看剧》提示,经纪合同也好、劳动合同也好,是不是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抬头,要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支付报酬等因素。


剧里剧外,人世百态。是非曲直,以法论理。法眼看剧,下期请您继续关注。



(文章原载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记者:孙莹)

主播签约经济合同 双方属于哪种关系?

网络主播擅自停播是否该承担责任?

主播和公司之间到底属于哪种法律关系?

本期案例,带大家一起了解这类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甲公司和主播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演艺合作协议。按照约定,甲公司负责李某的演艺培训、宣传推广和活动安排,直播账号及相关收益均归甲公司所有。然而,协议履行仅3个月后,李某停止了直播等相关工作。甲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起诉到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由李某支付培训装造、才艺教学和孵化成本3万元,支付违约金9万多元。

李某辩称双方名为合作,实为用工,这份演艺合作协议本质上是劳动合同,自己属于正常离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和网络主播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甲公司认为他和李某之间属于合作关系,但主播李某认为他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判断区分到底属于哪种关系,法院不仅要看合同上写的是合作协议还是劳动合同,而是审查实质特征,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结合劳动法上的三大核心标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所谓的组织从属性,核心是要看这个人是不是以公司员工的身份,用公司的名义对外做事。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是以个人进行直播,挂的不是公司名头,不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而是以个人名义开展活动。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里讲的组织从属性,它并没有被真正地纳入到甲公司的组织体系中,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经济从属性。简单来讲就是看拿的钱是不是主要的长期的由公司发,干的活是不是主要长期的为公司干。庭审中,李某提供的转账截图,只能证明存在资金往来,无法证明发放的款项属于工资。相反,甲公司提交的薪资结构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双方按照直播收益进行分成,这种收益分成模式,明显区别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固定或稳定工资报酬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关系中以劳动换取工资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人格从属性。人格从属性有三个最简单的判断方法:一、能不能管你的时间;二、能不能管你的行为;三、能不能管你的身份。本案中,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能证明甲公司对直播内容、人员行为有一定的规范要求,但这种要求属于合作背景下的业务规范,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支配性管理,主播仍然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未形成严格的人格从属性。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基于合作共赢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主张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定李某和甲公司之间更像一种商业合作,而不是雇佣关系,所以李某说自己是甲公司员工的说法不被认可。关于甲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由于李某已经停止直播,合同的核心目的即合作开展直播活动已经无法实现,所以甲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甲公司主张9万元的违约金,判定违约金主要看两点:一、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金;二、违约金要求是否明显过高。本案中,从合同实际履行时间、甲公司的前期投入、双方过错程度、李某的实际获益情况以及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这些方面综合判定,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偏高,依法酌情支持了部分违约金。关于甲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装造费3万元,通过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虽然协议当中约定了相关费用,但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实际支出情况。同时,合同履行期约定为3年,而李某实际直播仅为3个月,相关损失已经可以通过违约金予以补偿,不宜再单独支持该项费用。因此,甲公司对于该项请求举证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演艺合作协议,李某向甲公司支付部分违约金。

法官说法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下,直播带货、网约车、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在提供灵活岗位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

在新业态形势下,很多灵活就业者最关心的问题首先就是关于怎么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据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应以合同名称为唯一标准,而要看实际的用工事实。

很多新业态的从业者没有固定的底薪,而是按单拿钱,按业绩拿提成,像这样的一定就不是劳动关系吗?有没有固定工资,并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决定性因素,更重要的是看从业者是否在经济上长期持续地依赖某一平台。

有的平台要求先注册个体工商户再来合作,这样的做法合法吗?注册个体工商户本身并不违法,但也不能因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就当然排除劳动关系,涉及到具体案件,法院还是要审查真实用工情况。

有的平台会说从业者是灵活就业,不为其交社保,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依法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免除。

在新业态劳动纠纷中,有不少纠纷是围绕粉丝数据、账号到底归谁产生的。像这样的情况,法院一般怎么处理?因为账号本身并不是天然归属某一方,需要结合协议约定和投入情况判断。

平台会对一些账号封号、限流等,这种做法合法吗?平台当然有管理权,但管理权不是无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主要看三点:一是规则是否明确并提前公示;二是程序是否正当,有没有说明理由,给予申辩机会;三是处罚是否适当,封号限流是否明显过重。如果规则不清、程序缺失、处罚失当,即便写进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法官提醒,劳动者一旦和平台发生纠纷,应该如何正确维权?先分清法律关系,主张劳动关系的先走劳动仲裁,属于平等民事合作的,可以直接起诉。不管是哪种,保存证据都非常重要,不管是后台规则、聊天记录、结算数据,都是法院判断权力边界的关键依据。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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