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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07 22:12

写作核心提示: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补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其中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余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基坑支护、桩基础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补充合同拟定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工程开工令的开工时间是2018年6月17日,一期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施工报价书承诺的工期是65天。补充合同4.4条约定,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按单价包干,不参与材料调差。基坑支护、土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在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竣工结算时双方就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单轴水泥搅拌桩的水泥价差调整是否执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规建建〔2018〕95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因国家政策导致的原材料涨价风险,而且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遭遇材料价格上涨是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及完工日期延迟所致,双方在施工阶段并未就材料价差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差调整缺乏合同条款支持,对于此种情况,珠规建建〔2018〕95号文不适用,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依据开工令要求工程于2018年6月17日开工,桩基础、搅拌桩施工期间恰遇国家环保新政策发布,各种材料价格涨幅超投标预期,要求根据珠规建建〔2018〕95号文的“风险共担”的意见,调整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水泥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4.4条关于“材料不调差”的约定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及合同约定工期考虑的,建议双方厘清开工及施工延期的原因及责任,若延期由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遇到材料涨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差应予调整;若延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期间材料涨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工程措施项目漏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报价书的措施项目按项开列,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措施费包含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费、赶工措施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地上地下设施及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费、二次运输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措施项目按项合价包干”。竣工结算时,双方对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是否属于措施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项目均属于基坑支护工程必要措施,属于合价包干范围,按合同约定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基坑部分投标报价时建设单位未提供相应图纸,挖掘机垫板、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单价措施清单项属于漏项,要求根据清单漏项的计量计价原则按实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基坑支护方案设计由投标人负责,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知晓具备承担设计能力的同时,必然知晓所需要采取的相关措施项目,且地排水、降水、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等费用属于报价书总说明第四点第3条第(2)款明确的按项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因此不属于清单漏项,结算时不予调整。另根据双方见面会后补充的邀标文件及招标补充通知,除工程桩、承台土方、换填砖渣、石粉项目由招标人提供清单外,其他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纸列项报价,因此投标人应对自报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挖掘机垫板费用应根据招标地质详勘报告,视地质情况在自报清单中考虑,结算时不应再另外计算。
三、关于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植筋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要求砌筑工程拉结钢筋采用预留方式,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经监理审批的砌筑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植筋方法施工,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植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在下发第一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除精装修图纸)与下发第二次经审图后的施工蓝图期间,曾多次下发签字版白图供施工使用,并未影响总包单位正常施工。对承包人在ZJEJ-JDYY-108工程联系单中提出的植筋费用要求,发包人已明确批复“砌体拉结钢筋原则上应按图纸要求预埋,施工单位自行优化采用植筋工艺,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技术上可行的,但由此产生的费用需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另行计取”,因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图纸问题导致承包人在结构施工阶段未能按设计要求预埋砌体工程的拉结钢筋,承包人提出拉结钢筋采用植筋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批同意后实施完成。监理单位作为发包人聘请的工程管理方,其审批通过的专项方案可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因此结算时应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双方未就砌体拉结钢筋由预留方式变化为植筋方式的责任形成共识。因此建议双方厘清责任,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结构阶段无法预埋砌体拉结钢筋而在技术上必须采用植筋施工工艺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有义务完善相关的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若仅因发包人未完善相关变更手续的,结算可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根据补充合同4.2条计量计价依据约定计算植筋费用;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预留方式改变为植筋方式,且发包人已明确不承担增加费用的,承包人仍继续施工的,结算时只计算钢筋预留费用,不应计算植筋费用。
四、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经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申报,工程获得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竣工结算时,双方因文明工地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因此不应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承包人认为,由于合同中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3.2.5条规定,当建设工程被评定为省、市级文明工地时,应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规定计算。
我站认为,补充合同第3.2条要求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至少达到国家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并未对创建文明工地提出要求。在已上传及双方见面会后的补充资料中,未发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申报文明工地及同意承担文明工地增加费的相关资料,申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已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应在结算中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解读:(1)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真实的工程内部承包行为合法有效;(2)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者挂靠施工应认定为无效。
【注释1】法律不禁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内部承包合同有效。
【注释2】以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之实判断标准——(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给本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在册员工,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行为;(2)否则,可以认定为转包。
【注释3】判断承包单位分支机构或职工是否与承包单位真实存在管理关系的判断标准——(1)两者之间有无产权关系;(2)有无统一财务管理;(3)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及社会保险关系;(4)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质量、技术、责任等。
【注释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内包)是指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者职工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活动(如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等)。
【注释5】项目经理内包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施工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一定数额承包费等。
→【备注】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与其有劳动关系的项目经理施工,如果施工企业已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一万转移给项目经理,施工企业没有履行与发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 内部承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项目经理属于实际施工人,享有实际施工人的权利)。
【注解1】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承包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建筑企业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的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
【注解2】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人(非转包)签订协议可与承包人形成事实上的直接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人主张权利。——参考案例: (2023)最高法民申1418号
【注解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关系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57号
【注解4】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主张应根据劳动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128号
【注解5】承包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是否一定有效?|(1)内部承包关系中,发包工程单位对外应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和经营风险,对内应向承包人提供一定资金、设备等必要的物质条件;(2)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符合转包的特征,应当认定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关系,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9号;(续)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57号;(2020)苏08民终557号
→【备注】并非只要承包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自然人的“内部承包”都不是转包从而一律有效——(1)内部承包合同不仅要求具有真实的劳动关系,还要求内部承包属于承包人的经营活动而非实质上转包;(2)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关系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注解6】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
【注解7】如何确定内部承包人应得工程款金额?|(1)内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应是总工程款扣除代缴税款和管理费等之后的余额;(2)即使建筑企业未完成代缴义务,内部承包人也无权代替税务机关向建筑企业追缴税款。——参考案例:(2006)青民一终字第1161号
【注解8】(1)内部承包属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2)基于有效的内部承包关系而实际负责组织施工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无权直接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13)浙民申字第465号
【注解9】(1)内部承包区别于转包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42号;(2)判断是否构成职工内部承包关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783号
【注解10】(1)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署内部承包协议实际为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2)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总承包人的名义施工,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请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004号
【注解11】未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且根据协议约定在工程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承包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违法转包关系。——参考案例:(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667号
法条链接: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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