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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申请购买公用房申请书》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3-10 18:11

如何写《申请购买公用房申请书》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业主大会筹备申请书(模板)及管理规约(模板)


(—)业主大会筹备申请书(模板)

业主大会筹备申请书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15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现由本小区业主自愿发起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特向贵单位提出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小区基本信息

1. 小区名称:(备案名称)

2. 小区地址:

3. 产权性质:

4. 建设单位:

5.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6. 小区规模: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总户数户,已入住户数户,入住率%

7. 房屋交付时间:(首批交付时间)

二、筹备发起情况

1. 发起业主名单(需不少于5名业主签字):

| 序号 | 姓名 | 房号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签字 |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2. 筹备小组拟任成员(3-5人,需明确分工):

| 姓名 | 房号 | 联系电话 | 拟任职务 | 分工(如联络、文案、法务) |

|------|------|----------|----------|----------------------------|

| | | | 组长 | |

| | | | 副组长 | |

| | | | 成员 | |

| | | | 成员 | |

三、申请事项

1. 申请贵单位指导并同意本小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2. 申请贵单位提供小区相关备案资料(如总户数、建筑面积等)查询协助;

3. 申请贵单位监督筹备工作全过程,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四、承诺事项

本筹备小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广泛征求业主意见,规范推进筹备工作,自觉接受贵单位及全体业主的监督,不谋取私利,不滥用职权。

附件:

1. 发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2. 发起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

申请人(筹备小组牵头人签字):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街道办/居委会审核意见:

□ 同意筹备 □ 不同意(理由:)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__________

审核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二)管理规约(模板)

管理规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以下简称“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小区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创造整洁、安全、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由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等)具有约束力。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规约,服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管理,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服务行为。

第三条 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本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本小区房屋的非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是指经业主大会选聘,为本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管理小区公共事务。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1. 依法享有对本小区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共有权;

2. 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提议权、表决权;

3. 选举和被选举为业委会成员;

4. 监督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5. 查阅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记录、财务收支账目等相关资料;

6. 依法依规使用小区公共收益,对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7. 对小区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议、决定;

2.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外观,不得擅自拆改、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

4. 遵守小区公共秩序,不得在小区内堆放杂物、私搭乱建、违规停车,不得制造噪音、污染环境;

5. 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和绿化环境,不得侵占、损坏公共部位和共有财产;

6.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

7. 尊重邻里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和通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房屋装修管理:

1. 业主装修房屋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交装修申请及施工方案,签订《装修管理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元;

2. 装修施工时间不得影响邻里休息,工作日为,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为,严禁夜间施工;

3. 装修施工不得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更改下水管道、电路管线,不得破坏外墙保温和外观统一;

4. 装修垃圾应袋装堆放至指定地点,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业主需承担相应清运费用。


第八条 公共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1. 小区共用部位(包括楼道、楼梯间、走廊、电梯厅、大堂、屋面、外墙、公共绿地、道路等)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不得擅自占用、独占或改变用途;

2. 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消防、监控、路灯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维护保养,业主应予以配合,不得损坏或擅自停用;

3. 业主发现共用设施设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维修。


第九条 停车管理:

1. 小区停车位分为产权车位和公共车位,产权车位归业主个人所有,公共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委会统筹管理;

2. 业主应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人行通道,不得压线停车、逆向停车;

3.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登记备案,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临时停车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收益归入小区公共收益;

4. 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应自行负责车辆安全,物业服务企业仅提供场地管理服务,不承担车辆被盗、损坏的赔偿责任(因物业服务企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


第四章 物业费与公共收益管理


第十条 物业费管理:

1. 物业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和市场行情确定,具体标准为元/平方米·月;

2. 物业费由业委会统一收取(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业主应在每季度/每月日前足额缴纳;

3. 物业费实行“按质论价”,业委会每季度组织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量化评价(评价标准另行制定),评价结果与物业费拨付比例挂钩:

- 评价优秀(85分以上):拨付当期物业费的100%;

- 评价良好(70-84分):拨付当期物业费的80%-90%;

- 评价不合格(70分以下):拨付当期物业费的50%,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启动更换物业流程;

4. 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应按日加收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业委会可依法追讨。


第十一条 公共收益管理:

1.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广告收益(电梯广告、外墙广告、公共区域广告等)、停车收益(公共车位停车费)、场地租赁收益(公共部位出租收入)等,归全体业主共有;

2. 公共收益由业委会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物业费、维修基金混同;

3. 公共收益的使用方案由业委会提出,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主要用于补充维修基金、改善小区公共设施、抵扣部分物业费等;

4. 业委会应每月公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财务凭证。


第五章 维修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是用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归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业主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使用流程如下:

1.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提出维修申请,提交维修方案和预算;

2. 业委会核实情况后,将维修方案和预算公示天,征求业主意见;

3. 经符合法定比例(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委会向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

4. 维修基金拨付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工,业委会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

5. 工程完工后,业委会组织验收,公示验收结果和资金使用明细。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委会提出续交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续交。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委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采取通报批评、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2. 擅自占用、损坏小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3. 违规装修、堆放垃圾或制造噪音、污染环境的;

4. 逾期缴纳物业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

5. 违规停车、占用消防通道或人行通道的;

6. 其他违反本规约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约规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委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扣减相应物业费拨付比例;情节严重的,可启动更换物业流程。

第十七条 业委会成员违反本规约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的,业主有权向街道办、居委会投诉,经核实后,可按程序罢免其职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约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补充修订,补充修订条款与本规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规约的解释权归本小区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本规约经本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代章)

XXXX年XX月XX日


使用说明:

1. 模板中“”部分为需填写的具体信息,填写时请删除括号,按小区实际情况补充;

2. 物业费收费标准、违约金比例、装修保证金金额等可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和小区实际需求调整;

3. 本模板为通用版本,可结合当地物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4. 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前,应公示不少于15天,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并修改后再提交表决。

【公告】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为有序做好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2 号)、《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府发〔2013〕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于2025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组织开展长春市公租房申请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租房性质 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房源情况 本次可供配租房源共1400套,分布我市8个公租房小区。二道区惠泽园一期、二期基准租金4元/平方米/月,宽城区首山逸居基准租金9元/平方米/月、基隆逸居、团山小区基准租金6元/平方米/月,绿园区西城家园基准租金10元/平方米/月、润民大成基准租金7元/平方米/月,南关区南部家园基准租金8元/平方米/月,实际租金根据楼层、朝向等情况略有浮动,以申请人具体选择的房源为准。上述房源一室户型734套、二室户型666套,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仅可以选择一室户型: (一)1口人家庭; (二)夫妻关系、申请人关系为母女或父子关系且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2口人家庭。 其他家庭可以申请二室户型。符合申请二室户型的家庭可以向下选择一室户型,符合申请一室户型的家庭不得向上选择二室户型。 三、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无土地的本市农业户籍家庭;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或股权投资不超过15万元。 (二)在本市新就业1年以内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时间1年以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或股权投资不超过15万元。 (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内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6个月及以上;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5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 3.家庭人均月收入3000元以下(含30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或股权投资不超过15万元。 本市户籍家庭是指,户籍所在地属于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长春新区、净月区、经开区、汽开区、中韩示范区、莲花山区、双阳区的家庭,其他均按照外来务工人员要求申报。其中,双阳区户籍人员申请市本级公租房,申请家庭在符合本市户籍家庭相关条件同时,主申请人必须在本市除双阳区外的其他任一城区(开发区)有固定工作,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缴纳时长不受限制。 四、共同申请人认定 (一)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原则上为户主,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共同申请人要求与主申请人共同居住,且具有以下关系: 1.夫妻。 2.在同一户口本的父母与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三)主申请人户籍上有正在大学就读或正在服兵役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户籍上有正在监狱服刑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本市户籍已婚的家庭成员,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与主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也必须一同申请。 (五)非本市户籍的家庭申请公租房时,主申请人的配偶需要提供本市工作收入证明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需要提供在长春上学的证明。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在申请之日前一年以内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申请家庭房产认定 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房家庭: (一)已租住公有住房的; (二)有自有住房的; (三)有父母、子女及配偶去世遗留的私产或者公产房,虽未更名过户但是在该房屋内居住的; (四)申请前5年内将公产或私产房出售的,出售房屋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除外(依据三甲医院的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等资料认定); (五)正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失去原有住房或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已经享受过产权调换,或者5年内享受过货币补偿等安置补偿政策的; (六)与主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房屋数量达到2套及以上的。 六、申请家庭收入认定 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住房保障部门比对核查结果,按照“就高原则”认定收入。其中:工作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我市2025年度最低缴存标准缴纳的,不作为认定实际收入的主要依据;无固定工作人员(残疾及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不能工作的除外)承诺的收入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120元/月)认定收入。 七、其他申请要求 (一)单身人员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二)离婚人员,需离婚满2年(含2年)方可申请(离婚前所在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除外); (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租房,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四)申请人的年龄、房产交易、离婚及缴纳养老保险、医保、公积金等年限,以2025年9月21日为节点计算; (五)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虚报、瞒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租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该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八、申请配租方式 申请家庭经“三审两公示”无异议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本区申请合格家庭轮候顺序,并按照轮候顺序组织主申请人在房源库内依次开展选房。 申请家庭按照轮候顺序应选未选,或者选后收到入住通知后1个月内未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轮候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租。 符合特殊照顾租住低楼层(1—3层)的轮候家庭,按照轮候顺序选房时,房源库内无低楼层房源时,可以暂时不予选房,待有合适房源时优先分配,但因房源地点、环境、户型等原因不予选房的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 九、申请材料及受理时间、地点 申请家庭应当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等,于2025年9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不受理),按照本市户籍家庭在户口所在行政区上报,非本市户籍家庭在主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上报的原则提交材料(各区受理点见附件3)。各类证明、承诺类材料有固定模板的必须按模板填写提交,否则属无效材料。逾期未申请的本批次不再受理,可在下一批次中申报。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16日

文章来源:转载·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编辑:楚婷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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