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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10 18:41

写作核心提示:
速览重点:现房销售按完工产品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般无需预缴(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土地增值税在项目清算前通常仍需预征;收款可直接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9%/5%);核心政策与期房一致,但适用规则不同,需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清算条件差异。
一、现房销售核心界定(与期房关键区别)
(一)现房定义
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证),可立即交付使用的开发产品。
(二)核心差异
1.期房
未完工,按预收款处理,需预缴三大税种。
2.现房
已完工,按正常销售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视清算进度而定。
3.收入确认
现房在收款并交付时即可确认,期房需待完工交付时确认。
二、现房销售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
(一)收款阶段(关键:不通过“合同负债-预售款”)
1.收到定金/首付/全款时,直接确认合同负债(非预售款),同步核算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监管账户)
贷:合同负债—现房销售款(不含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含税金额÷(1+9%/5%)×9%/5%)
2.要点
现房销售款不属于“预收款”,不适用期房预缴规则。
(二)交付确认收入(核心环节)
1.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交付钥匙/办理产权转移)时:
借:合同负债—现房销售款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完工产品成本)
3.要点
同步结转实际开发成本,无需按预计毛利率调整。
(三)税费账务处理(区分预缴与申报)
税种 会计分录 核心说明
1.增值税
(1)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核心说明
直接申报缴纳,无需预缴(特殊情况除外)。
2.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分录
计提时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核心说明
按实际利润申报,无需按预计毛利预缴。
3.土地增值税预缴
(1)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核心说明
项目未清算前,按不含税收入×预征率预缴。
4.土地增值税清算
(1)会计分录
计提时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缴纳税款时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核心说明
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时,按清算结果补缴/退税。
5.附加税费
(1)会计分录
计提时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缴纳税款时分录: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贷:银行存款
(2)核心说明
以实际缴纳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三、现房销售涉及税费及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无需预缴,直接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无论是否收款)。
2. 计算公式
(1)一般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已预缴税款(如有)
(2)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已预缴税款(如有)
3.特殊情况
部分地区对现房分期收款可能要求预缴,需以当地口径为准。
(二)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申报)
1.计算依据
实际利润=实际销售收入-实际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实际利润×25%(小型微利企业按优惠税率)
3.核心规则
已完工产品按实际利润计税,无需按预计毛利率预缴,季度申报时直接填报实际利润。
(三)土地增值税(区分预征与清算)
1.预征条件
项目未达到清算条件前,所有销售收入(含现房)均需预征。
2.预征计算
计征依据=含税销售额÷(1+9%/5%)(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3号公告统一口径)
应预缴税额=不含税收入×预征率(普通住宅1%-3%;非普通住宅2%-4%;商铺/别墅3%-5%,各地不同)
3.清算条件
(1)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4)满足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清算条件。
(四)附加税费(与增值税同步申报)
1.城建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7%(市区)/5%(县城)/1%(其他)。
2.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3%。
3.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2%
4.缴纳时点
与增值税同步申报缴纳,无需预缴。
四、现房销售发票开具规范(2026最新)
(一)收款阶段(核心操作)
1.发票类型
可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需开具“不征税”发票。
2.编码选择
5010201“房地产开发住宅”或5010202“房地产开发商业用房”。
3.票面要素
税率栏填9%(一般计税)或5%(简易计税),税额栏按实际计算填写。
4.开具时点
收到款项即时开具,可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二)交付阶段(补充操作)
一是如收款时已开具全额发票,交付时无需换票,仅需提供交付凭证。
二是如分期收款,按收款进度开具发票,交付时开具剩余金额发票。
三是备注栏必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便于税务监管。
五、核心政策文件汇总(权威依据)
(一)增值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区分预售与现售)。
2.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不征税发票范围,现房不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完工产品确认条件)。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若干问题的公告》(最新预征口径)。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计税依据调整)。
3.财法字〔199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发票管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编码规范)。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发票开具要求)。
六、实操风险防控要点(现房特有)
(一) 产品定性风险
确保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避免将期房误作现房销售,导致预缴违规。
(二)收入确认风险
严格按交付时点确认收入,不得提前或滞后,防止税会差异扩大。
(三)土地增值税风险
项目未清算前,必须预缴土地增值税,避免漏缴引发滞纳金。
(四)发票开具风险
不得开具“不征税”发票,应直接开具9%/5%税率发票,防止开票不合规。
(五)清算准备风险
现房销售是项目清算前的最后阶段,需提前整理成本核算资料,为清算做好准备
七、期房与现房财税处理核心差异
(一)产品状态
期房销售未完工 ,现房销售已完工(竣工验收备案)。
(二)增值税
期房销售按3%预缴,交房时申报; 现房销售直接申报,无需预缴。
(三)企业所得税
期房销售按预计毛利率预缴; 现房销售按实际利润申报,无需预缴。
(四)土地增值税
期房销售必须预缴; 现房销售清算前预缴,清算后按实申报。
(五)发票开具
期房销售先开"不征税"发票,交房换正式发票; 现房销售直接开9%/5%税率正式发票。
(六)收入确认
期房销售交房时确认 ,现房销售收款并交付时确认。
(七)账务处理
期房销售,通过“合同负债-预售款”;现房销售,通过“合同负债-现房销售款”。
总结:现房销售的核心是“完工确认、按实申报、清算收尾”。账务上按完工产品核算,税务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持续预缴,发票上直接开具正式发票,政策上紧扣完工产品处理规则,全方位防范涉税风险。
2026年现房销售制度通过‘所见即所得’原则,从源头消除交付风险,全方位保障购房者权益。随着市场从期房向现房转型,购房者不必再为‘钱房两空’担忧,而是能实地查看房屋后再做决定,让交易回归一手交钱、一手交房的本质。
现房销售的核心是‘房子建好了再卖’。住建部明确要求,2026年新出让土地的商品房原则上全部现房销售,这意味着购房者签约时,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实地检查户型、采光、小区环境等真实状态。
过去期房时代常见的烂尾楼、延期交付等问题,在现房模式下被彻底杜绝——因为房子就摆在那里,购房者付的每一分钱都对应着现成的资产,而不是图纸上的承诺。更关键的是,这种模式倒逼开发商更注重项目进度和资金安排,只有实力稳健的企业才能存活下来,间接提升了市场整体的安全性。
对于部分保留预售的项目,资金监管也空前严格。所有购房款必须进入政府、银行、开发商三方共管的专用账户,资金拨付与工程进度严格挂钩,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这种闭环监管就像给购房者的钱上了一把‘安全锁’,开发商不能随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项目或用于还债,从而保障了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多地还开通了违规举报渠道,如果开发商不公示监管账户或诱导转账,购房者可以依法举报,形成住建、金融、银行联动的监督网络。
现房销售不仅关乎交付,还推动了房屋品质的提升。2026年起执行的新版《住宅项目规范》为‘好房子’设立了硬标准:层高不低于3米,隔音、防水、节能等性能全面提标,比如分户墙隔声标准从45分贝提高到50分贝。
购房者能直观感受这些改进,比如检查墙面是否漏水、测试隔音效果,再也不用依赖销售的口头承诺。
如果遇到质量问题,维权路径也更清晰:
整个制度设计让购房从‘赌未来’变成了‘看现实’,住房回归居住属性,购房者的安心感自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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