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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13 05:12

写作核心提示:
市场没有的产品,政府出钱陪你研发,还包首单——这波红利你接住了吗?
“我们研发出一款新技术产品,但政府部门说‘没有采购目录’进不去……”
“想承接政府项目,但要求有成熟案例,可新产品哪来的案例?”
“科研院所搞出成果,转化无门,最后只能锁在抽屉里”
这些困境,是不是让你觉得“创新者反而吃亏”?
2024年6月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正式施行。2026年的今天,这项被称为“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最强政策”的制度已经实施近两年。
它最大的亮点是:政府不再只买“货架上”的东西,而是陪你一起“造”新的东西——你负责研发,政府分担风险,还承诺首单采购。
今天,我们就来深度解读这个全新的采购方式,帮你搞清楚:什么项目能用?怎么参与?哪些红线不能踩?
根据13号文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核心模式:两阶段——先订购,后首购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李先忠的解读:这种新方式,既对供应商的研发成本“给补偿”,又以承诺购买一定数量创新产品的方式“给订单”,通过“共同分担研发风险”“共同开拓初始市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5。
创新产品必须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不属于创新产品的情形:
采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序号 | 适用情形 | 举例 |
(一) | 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 突破“卡脖子”技术的攻关项目 |
(二) | 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 智慧城市新架构、绿色低碳新技术 |
(三) |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待补充 |
13号文对实施主体有严格限制:
主体层级 | 权限 |
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主管预算单位 | 可以直接开展,也可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 |
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 |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 |
县级及以下 | 暂未明确授权 |
特别提醒:实施合作创新采购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列明研发经费。
1. 组建谈判小组(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应当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硬性要求:评审专家中必须包含一名法律专家和一名经济专家。
谈判小组职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创新概念交流、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
2. 供应商(第十六条)
提交申请文件时间:自公告或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特殊规则:提交申请文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1-2。这是合作创新采购区别于其他采购方式的重大突破。
3. 创新概念交流(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共同进行创新概念交流,内容包括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等-6。
采购人根据交流情况可对采购方案进行实质性调整,但需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4. 研发竞争谈判(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
评审规则: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研发方案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50%(第十八条)。
供应商需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文件规定的限额。
5. 研发中期谈判(第二十四条)
研发过程中,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标志性成果进行中期谈判。
淘汰机制:未完成相应阶段标志性成果的供应商,采购人将终止研发合同,不再支付后续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并可解除合同。
研发成功后,采购人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和金额采购创新产品。
首购产品评审: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首购产品评审标准进行。
合作创新采购的核心机制是“共担研发风险”。即使研发失败,采购人也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阶段的研发成本补偿费用。
这是13号文最重磅的规定之一:
合作创新采购中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则上属于供应商享有,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研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约定由采购人享有或者约定共同享有。
政策意图:过去很多采购人要求“甲方所有”,导致供应商研发成果无法推广。新规让供应商能更自由地推广研发成果。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合作创新采购。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情况和中小企业承接能力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工作内容难以分割的综合性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活动。
其他采购人有需求的,可以直接采购创新产品,或在不降低核心技术参数的前提下委托供应商对创新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
13号文明确定性:对现有产品的改型、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不属于创新产品。
建议:采购前充分市场调研,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确认项目是否具有实质性技术创新。
采购方案必须包括10项内容: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应用场景、研发期限、供应商方式、谈判小组组成、成本补偿范围、是否中期谈判、知识产权初步意见、风险管控措施等。
建议:对采购方案开展咨询论证,履行内部审查、核准程序。
这是硬性要求,不是建议。
为什么?合作创新采购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成本补偿核算,需要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把关。
研发谈判文件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的响应要求”。
建议:参考科技部《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试行)》。
这是重要的风险管控环节。未完成标志性成果的供应商,该终止就终止。
标志性成果包括:详细设计方案、技术原理验证、关键部件研制成功、模型样机、产品通过试用和验收等。
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
如果你的产品只是现有技术的改型、应用,不符合实质性技术创新的要求,就不要往合作创新采购上靠-6。
供应商需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不得高于采购文件规定的限额。
注意:首购产品金额不仅包括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还包括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虽然法律原则上归供应商,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签合同前,一定要把知识产权的归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写清楚,避免后续纠纷。
特别关注:
采购人可能要求提供FTO(自由实施)报告。建议提前梳理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现状,必要时找专业机构出具侵权分析报告。
结语
从2024年到2026年,合作创新采购正在成为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它打破了“只买现成货”的传统模式,让政府真正成为创新的“合伙人”。
记住三句话:创新要实质性,知识产权归供应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本文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及相关解读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具体操作问题,请咨询当地财政部门。)
1. “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一种“工具”
2. 政府采购工程时,招标环节“借”《招标投标法》的规则
3. “政府采购”是个大筐子,装的东西多得很
4. “政府采购”和“招标”是“父子关系”,不是“双胞胎”
一句话总结:
政府采购像“开餐厅”——厨房规则、买菜流程、员工管理全包;招标只是“炒菜”这一步的操作。工程采购时,炒菜手法借《招标投标法》的食谱,但餐厅整体运营还得按《政府采购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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