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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17 14:27

写作核心提示: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谷武民 安立军 通讯员 高飞 文图
车辆受损送到4s店维修,本想得到最优质的服务。近日,鹤壁市浚县的一位王先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鹤壁市4S店联系后将损坏车辆拖到店内进行维修,没想到却遭4s店外包服务。
3月20日,王先生的一汽奔腾B50在浚县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对方全责,由于车辆受损严重,王先生将车送往一汽奔腾4s售后进行维修,原以为4S店的维修技术和使用的零件会是原装,质量也放心,却没想到4s店竟然将车辆外包出去进行维修。
据王先生介绍,3月20日他便将受损车辆送到4s店,保险公司专员也去了4S店定了损。这之后他便通过手机与4s店的售后员工进行沟通和咨询维修进展,但当他提出让4s店员工进行拍照片时,对方避而不答,让他感到十分疑惑。4月14日,心存疑惑的王先生到4s店维修车间一看,才发现里面没有他的车。
“车被送到外面的一个修理厂,你们经过我的同意了吗?如果不在4S店进行维修,我又何必舍近求远将车辆拖到你们这里?外面的修理厂修理费还便宜。”王先生在得知自己爱车被送往外面进行修理后,对4s店工作人员质问道。
4月26日,王先生的车修复后又被送回4s店,“当时4S店预算的维修费用高达3万余元,可车辆维修不在4S店,更换的到底是不是原厂配件,这不是明摆的欺骗我吗?”王先生不解的说道,原本来4s店进行维修,就是相信他们,但是这一做法让他十分失望。
5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鹤壁市107国道与卫河路交叉口的4s店“龙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售后维修部进行了解,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他们4s维修车间未达到环保标准,不能做钣金喷漆,只好外包出去,同时向记者出示了与外包修理厂的合作合同,目前他们就此事正在与王先生进行协商。
一位从事汽修行业二十多年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外协修理在汽修行业并不少见,如果受限于自身条件,请“外援”帮忙也在情理之中。他的汽修厂也会接一些4S店的“活儿”,其收费和4S店最后给车主的报价差距相当大。“比方说一个零件的出厂价是1000元,4S店最高可以卖到3000元,而在汽修厂却只要1300元。再加上两者的人工费存在差异,使得汽修厂的修理价格明显低于4S店。但是因为4S店有品牌效应,可以保证使用原厂配件,所以很多车主还是会选择4S店。
王先生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将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赵红玲
新华社重庆12月19日电(记者韩振)今年3月起,重庆市工商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整治,并梳理出合同“陷阱”提醒消费者注意。
不少消费者在修车中碰到了如下条款:凡在我厂维修发动机的车辆,大修后行驶2500公里以内返我厂强制保养,每1万公里返我厂做里程保养,否则不予三包。该条款是否合规?重庆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承修方对其所维修的车辆均应依法承担保修责任。该条款中,承修方将返厂做里程保养作为其承担保修责任的前提条件,属于限制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的条款。
除了该条款,重庆市工商局还梳理出共计7类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共涉及具体汽车维修服务合同条款53条。这些格式条款为作出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如“甲方有权将乙方的车辆扣押直至乙方费用全部付清,期间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及费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如“客户或授权代理人应在接到通知2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否则,本公司视作客户已同意而进行必需的更换及维修作业,并认同本公司所实际发生的维修、换件费用而给予支付。此外,本公司对因此而延误的预计完工周期不负责任”;扩大经营者权利,如“甲方(托修方)在收到乙方(承修方)的接车通知一个月后还不到乙方公司所在地接车,乙方有权自行处理甲方送修车辆”等,这些格式条款都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如因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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