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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搞定《工程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写作。(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3-18 16:26

3招搞定《工程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写作。(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前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是否有效?

鲁法案例【2026】069

建设工程尚未开始施工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以房抵债”

抵债房屋的位置、面积及价格均不明确

该约定是否有效?

(图片由AI创作)

案情简

2022年9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水电施工分包合同》,双方商定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玻璃城厂房的水电安装项目。在工程款拨付部分,合同约定在项目全部完工,经乙公司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暂定合同金额的70%,首先抵一套房,剩余部分以进度款的方式拨付;其余部分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并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值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组织人员施工并于2022年12月底施工完毕,案涉工程于2023年5月交付使用。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要工程款,乙公司未予理会。甲公司无奈起诉至枣庄市中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在工程施工前签订合同约定的“以房抵债”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以抵一套房的形式付款合同金额的70%”的约定在性质上属于以物抵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案涉工程未开始施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用以抵扣工程款的房屋位置、面积及价格等基本内容均未明确。案涉工程于2023年5月交付使用,此时视为案涉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且质量符合约定,按照约定乙公司应拨付给甲公司工程款,但至今未足额拨付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甲公司交付了房屋。

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工程款及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其上诉主张,未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出于缓解现金流压力的需要,经常出现与施工单位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情形,按照以房抵债协议达成的时间可以分为工程竣工结算前和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竣工结算前包括:1.招投标阶段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指开工后到竣工结算前。

关于招投标阶段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的“以房抵债”,在此阶段因工程尚未实际开工,双方尚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工程款的具体抵偿金额,若无法明确抵债房产的具体情况及市场估值,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此时以房抵债条款的效力。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在案涉工程尚未开工的前提下,甲乙公司之间达成的“以一套房抵工程款”协议存在不确定性,缺乏明确抵偿房产信息和抵偿金额等关键信息,约定笼统导致其缺乏可履行性,不宜视作结算条款。因此,对于甲公司以房抵债的请求未予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其性质和效力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工程的逐步趋于竣工、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临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不够明确,不同的约定(比如只是约定了抵债的总数额,涉及房屋的位置,对于债务的数额没有经过结算等)引发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1.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若约定在竣工后、付款期限届满后,抵债房产的所有权直接归施工单位(债权人)。此时以房抵债协议属于流押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不影响以房抵债协议中其他部分的效力评价。2.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若约定在竣工后、付款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债权人)请求对抵债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3.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已经将抵债房屋财产权利转移至施工单位(债权人)名下,此时形成让与担保,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就抵债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关于竣工结算完毕,付款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争议不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竣工结算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数额和抵债物的价值已经基本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房抵债协议”即为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债权人请求对抵债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订立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其应当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作者:李梅娟、王鑫、张恒

转自:枣庄市中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核心主要条款汇总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核心主要条款汇总

河南爱邦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结合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实务办案经验,梳理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必备核心条款,涵盖合同主体、作业范围、价款结算、权利义务等关键维度,所有条款均围绕“纯劳务作业”属性设计,兼顾合规性与实操性,是合同订立的核心参考,具体分类及条款要点如下:

一、合同主体与签约基础条款

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明确签约双方身份及签约背景,杜绝主体瑕疵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是所有条款的基础:

1.合同当事人信息:需载明劳务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的完整工商信息(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授权委托手续(非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需附);

2. 工程基本概况: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发包人(建设单位)名称,注明案涉工程已取得合法施工许可; .

3. 合同签订依据:列明签订依据(《民法典》《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明确劳务分包人已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具备承揽本项目劳务作业的合法资质;

4. 合同生效与期限:约定合同生效时间(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合同有效期(自开工之日起至劳务作业完工验收合格、价款结清、质保责任终止之日止)。

二、劳务作业核心边界条款

明确劳务分包的作业范围、工作内容、作业期限,是区分“合法劳务分包”与“违法专业分包/转包”的关键,杜绝作业范围模糊引发的争议:

1. 劳务作业范围:核心条款,需精准列明仅含纯人工及配套简易劳务作业,明确排除主材、大型设备、主体结构施工(法定禁止),示例:“承包案涉工程的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砌体施工、墙面抹灰等纯人工劳务作业,施工所需主材(钢筋、水泥、砂石等)、大型机械(塔吊、搅拌机等)由发包人提供,分包人仅提供作业人员、小型手动工具”;

2. 作业内容与质量标准:明确各工序的具体作业要求,约定劳务作业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行业专项规范,或合同约定的定制标准),注明工序验收需达到的合格标准;

3. 作业工期:约定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精确到日),列明工期总日历天数;同时明确工期顺延的法定/约定情形(发包人图纸迟延、材料供应短缺、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现场停水停电超过约定时长等),约定工期顺延的申请流程(分包人需在情形发生后X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发包人X日内未答复视为认可);

4. 作业现场要求:明确分包人作业人员的进场时间、现场管理要求,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统一管理。

三、价款结算与支付条款

劳务分包合同的核心条款,直接决定价款结算标准,是规避价款纠纷的关键,需做到“计量清晰、支付明确、无模糊表述”:

1. 合同价款形式:实务中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杜绝“按实结算”模糊表述),明确单价计算方式(如按建筑面积/施工工日/分项工程计量),注明单价包含内容(人工工资、管理费、小型工具费、安全防护费、税金等),约定合同暂定总价(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

2. 工程量计量规则:明确计量主体(发包人与分包人共同计量)、计量周期(按月计量/按工序计量)、计量依据(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约定“仅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不合格工序整改合格后方予计量”;

3. 价款支付节点:分阶段明确支付时间、比例,具备实操性,示例:

预付款:若约定预付款,明确支付金额(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10%)、支付时间(作业人员进场后X日内)、扣回方式(从后续月度进度款中逐次扣回);

进度款:“按月支付,分包人每月X日前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计量单,发包人X日内审核确认,审核后X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

结算款:“劳务作业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X日内,分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X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审核视为认可结算金额),审核确认后X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质保金:“剩余3%结算总价作为质保金,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缺陷责任期(一般1年)届满后X日内无息返还,质保金返还不影响分包人的保修义务”;

4. 结算流程与资料要求:列明分包人需提交的结算资料(结算报告、月度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增项确认单等),明确发包人审核异议的提出方式(需书面提出并附依据,未书面提出视为无异议);

5. 价款支付方式:明确支付账户(双方各自指定唯一对公账户,注明户名、开户行、账号,杜绝现金支付),约定“分包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发包人方予支付价款,发票金额与支付金额一致”;

6. 逾期付款责任: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价款的违约责任,示例:“发包人逾期付款的,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4倍支付逾期利息;逾期超过30日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工期顺延,且发包人需承担分包人窝工损失”。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条款 明确发包人与分包人的核心权利义务,划分权责边界,避免因义务履行瑕疵引发的工期、质量、安全纠纷,是合同履行的关键

(一)劳务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权利义务

1. 核心义务: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水电接驳点、主材及大型设备;及时对分包人的工序作业进行验收(一般3日内);按约支付劳务价款;对分包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责;

2. 核心权利:对分包人的作业人员、施工工序、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劳务作业无偿整改;分包人逾期完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约定主张违约金/损失赔偿;

(二)劳务分包人权利义务

1. 核心义务: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具备相应操作资质,如特种作业人员需持特种作业证);按施工图纸、质量标准及工期要求完成劳务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按月制作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修复费用、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完工后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2. 核心权利:要求发包人按约提供施工条件、及时验收工序、支付劳务价款;发包人未履行施工条件提供义务的,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并主张窝工损失;按约定主张工程增项的劳务价款。

五、工程变更与增项条款

针对施工过程中常见的设计变更、劳务增项,明确处理流程,杜绝无书面确认的增项引发的价款争议:

1. 工程变更处理: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的,需向分包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分包人按变更通知施工;若变更导致劳务作业量增加/减少,双方另行确认工程量及价款,工期相应调整;

2. 劳务增项确认:核心条款,约定“所有劳务增项需经双方书面签认《工程签证单》后方可施工,无书面签证的增项,发包人不予结算价款”;《工程签证单》需注明增项原因、作业内容、工程量、单价、总价,由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约定的项目专用章);

3. 紧急变更处理:针对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约定“分包人可先施工,但若未在施工后X日内补签书面签证,仍视为无增项,不予结算”。

六、质量与保修条款

围绕劳务作业质量及后续保修,明确责任主体与修复要求,避免质量瑕疵引发的价款扣减纠纷:

1. 质量验收:约定工序验收(每道工序完工后分包人申请验收,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整体劳务作业验收(全部作业完工后,双方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单》);验收不合格的,分包人需在约定期限内无偿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质量保修:明确分包人的保修范围(其完成的劳务作业存在的质量瑕疵)、保修期限(与工程整体缺陷责任期一致,一般1年,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间,分包人需在发包人通知后X日内到场维修,逾期未维修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减,不足部分有权向分包人追偿。

七、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条款 贴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规避安全事故赔偿纠纷,同时符合行政监管规定:

1. 安全生产责任:发包人承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总责,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技术交底;分包人对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做好岗前安全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2. 安全事故处理:约定安全事故的报告流程(发生事故后分包人需立即通知发包人,双方共同向安监部门报告)、责任划分(因分包人违章作业、安全管理缺失导致事故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发包人垫付后有权追偿;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 文明施工要求:约定分包人作业人员的现场文明施工规范(如遵守现场管理制度、保持作业现场整洁、避免扰民),因分包人原因引发的扰民纠纷、环境损害,由分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条款

政策性必备条款,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是规避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的核心,发包人需重点把控:

1. 工资支付责任:明确分包人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需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2. 工资监督与代发:约定发包人有权监督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分包人需按月向发包人提交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实务中多约定“由发包人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金额从当期劳务进度款中扣除”;

3. 违约责任:约定“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从劳务价款中直接扣除款项垫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分包人需按拖欠金额的X%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维权、行政监管处罚的,所有损失(含罚款、赔偿、律师费)均由分包人承担”。

九、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明确双方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同时约定法定免责情形,为纠纷解决提供明确依据,避免违约责任界定模糊:

1. 分包人违约情形及责任:

①未按工期完工的,按约定支付工期违约金(违约金上限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②劳务作业质量不合格的,无偿整改并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③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按本条第八款承担责任;

④擅自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分包人需支付合同总价X%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2. 发包人违约情形及责任:

①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主材/设备的,工期顺延,且需赔偿分包人窝工损失(窝工费按约定标准计算);

②未按约验收工序、审核结算的,按约定视为认可验收结果/结算金额;

③未按约支付价款的,按本条第三款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3. 免责情形:约定因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疫情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据实顺延,已完合格工程量按约结算价款;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一方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十、合同解除与终止条款

明确合同法定/约定解除情形及解除后的处理方式,避免合同解除后价款结算、善后工作引发的争议:

1. 约定解除情形:

①一方严重违约(如发包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分包人质量不合格拒不整改、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约定“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已完合格工程量进行即时结算,发包人在结算后X日内支付相应价款;不合格工程量由分包人无偿整改,或发包人扣除修复费用后结算;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3. 合同终止情形:劳务作业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价款结清(含质保金返还)、分包人保修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

十一、争议解决与其他条款

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明确争议解决路径及其他实操约定,保障合同的完整性与可执行性:

1. 争议解决方式:二选一,①诉讼:约定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工案件法定专属管辖);②仲裁:明确具体仲裁机构(如郑州仲裁委员会),约定一裁终局;同时约定“维权费用承担: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2. 通知与送达:明确双方的法定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含邮寄地址、手机号、企业公邮),约定“所有书面通知、函件按本条款地址寄送,EMS邮政快递寄出后第3日视为送达,电子送达(公邮/微信)发出后视为送达”;

3. 履约担保(可选):发包人对分包人履约能力存疑的,可约定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银行保函、第三方保证),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暂定总价的5%-10%,担保期限至劳务作业验收合格之日止;

4. 禁止再分包与挂靠:明确约定“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本项目劳务作业,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5. 合同附件:列明合同附件(双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施工图纸、劳务作业清单、工程量计量标准等),约定“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其他:约定合同一式几份(一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核心实操提示

1. 所有条款均需围绕“纯劳务作业”设计,严禁约定劳务分包人承担主材采购、大型设备租赁、主体结构施工,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合同无效;

2. 条款表述需精准、无歧义,杜绝“按实结算”“另行协商”等模糊表述,所有计量、支付、期限均需明确具体数值;

3. 合同签订后,双方需签字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分包人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作为合同附件,确保合同主体合规;

4. 实务中建议参照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必要时由专业建工律师审核修订,规避合同陷阱。

河南爱邦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可提供劳务分包合同起草、审核、修订专项法律服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优化条款,规避合同效力、价款结算、工资支付等潜在纠纷,助力发包人与分包人实现合规签约、稳健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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