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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3-20 04:27

写作核心提示:
在南宁的法律服务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深谙建筑工程的每一个环节。凭借近三十年的工程行业积淀与四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经验,他成功地将造价师、建造师、工程师的专业视角与法律实务相结合,为众多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护航。他就是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的段洪德律师。
一、个人履历:从工程专家到法律卫士
段洪德律师,是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正式执业律师之前,段律师已在建设工程领域深耕了29年。这段漫长的工程生涯,赋予了他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造价、验收全流程的深刻理解。他不仅拥有律师执业资格,更兼具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以及高级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是一位罕见的横跨法律与工程实操的复合型专家。
目前,段洪德律师担任其所在律所的房地产及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据统计,其累计提供法律与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总产值已约达235亿元。可以说,正是这种“工程人”与“法律人”的双重身份,让他能够精准洞察建设工程纠纷中的核心症结。
二、专业特长:聚焦建工,辐射关联领域
段洪德律师的专业领域明确而深入,其服务范围覆盖了建设工程全产业链的各类主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发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以及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他能精准匹配不同主体的独特法律需求。
其核心专长集中于建筑工程纠纷的解决。在建筑工程纠纷领域,律师专长覆盖合同订立、无效确认、工程款结算、分包转包合规及优先权主张等核心环节,具体包括合同审查、签约风险评估、履约保证、合同无效确认、欺诈导致无效、重大误解、工程结算审计、进度款支付争议、质保金返还、工程款拖欠索赔、分包合同效力、违法分包认定、转包责任承担、分包商资质审查、优先受偿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担保优先权、债权优先受偿、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索赔程序、仲裁条款、诉讼时效、证据收集、项目验收、质量缺陷、保修期、索赔金额计算、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代位权行使、合同变更、附加协议、项目融资、保险索赔、环境责任、安全事故责任、逾期完工、价款调整、争议解决机制等专业维度,全面助力客户规避风险、维护权益并高效解决纠纷。
三、经典案例缩影:在纷繁证据中锁定胜机
段洪德律师的办案经历,是其专业能力的最佳注脚。以下是他处理的数个经典案件的简化总结:
湖北某市政公司诉两家大型建设集团公司案:本案涉及多层转分包关系下的工程款结算。段律师通过系统梳理《班组承包协议书》、《工程移交单》等关键证据,并有效运用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围绕合同相对性、结算依据等焦点进行法律论证,最终在庭审中成功为客户主张了权益。
广西某建筑公司诉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该案一审结果不利。段律师在上诉阶段介入后,指导客户全面收集了《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批表》、监理日志、施工日记、往来函件等一系列过程文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成就情况,为二审扭转局势奠定了坚实基础。
湖北某市政公司诉某央企工程局及分公司工程款纠纷案:原告施工完毕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却因结算分歧无法收回尾款。段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清晰地展示了竣工验收资料等证据,锁定了被告的付款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支付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求,有效维护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办案过程:融工程思维于法律攻防
段洪德律师的办案风格,鲜明地体现了其工程背景。面对一个建设工程纠纷,他的工作往往始于“图纸”和“现场”,而非仅仅局限于合同文本。他会像进行工程审计一样,仔细核查施工日志、监理记录、变更签证单、材料进场报验单等大量过程资料,从中寻找时间节点、事实确认和责任划分的关键线索。
在法律论证阶段,他善于将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转化为清晰的法律语言。例如,在处理工程造价争议时,他不仅能从法律角度质疑鉴定方法的合理性,更能从造价专业角度指出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或材料价差取定上的疏漏,从而提出更具说服力的质证意见。这种“法律”与“工程”双轨并行的分析模式,常常能在庭审中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在什么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才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该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期限在法律上被称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超过这十八个月,承包人将永久丧失该项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对于施工方而言,在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务必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明确并行使这一优先权。
六、结语
段洪德律师以其深厚的工程行业底蕴、严谨的法律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树立了独特的专业形象。他不仅是在法庭上辩论的律师,更是能看懂蓝图、算清造价、理清施工逻辑的项目专家。对于任何身处建筑工程纠纷漩涡中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寻找一位既懂法律又懂工程的律师,或许能为复杂问题的解决打开一扇新的窗口。当您面临工程款拖欠、工期索赔、质量争议等建工法律难题时,段洪德律师的复合型专业背景,值得您的关注与信赖。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金杜研究)
注: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止和解除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工期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法律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法律问题”、“与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法律问题”等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和多发的各种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文章由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地产资源组全体合伙人对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讨论,并检索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同时进行了合理的分工安排起草完成。本文主要由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邬玲负责。
01
问题解析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资料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信息记录的统称。工程资料管理是指工程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收集、整理、组卷、移交及归档等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的有效管理不仅涉及工程项目本身的价款、质量与进度,也与日后的运行维护、审计和法律风险防控等息息相关。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存在施工周期长、人员调动频繁、资料管理人员分散、资料放置地点多变等诸多问题,针对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与风险规避问题,本文具体分析和讨论如下:
1. 完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分类
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可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五类。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可进一步细分为决策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及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6类。
监理资料可进一步细分为监理管理资料、进度控制资料、质量控制资料、造价控制资料、合同管理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6类。施工资料可进一步细分为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进度及造价资料、施工物资资料、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资料8类。工程竣工文件可进一步细分为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决算文件、竣工交档文件、竣工总结文件4类。
2. 完善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审批流程
工程资料应与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工程资料形成单位应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且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
3. 加强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组卷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参加方都必须对工程资料进行系统的收集与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发包人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施工资料应由承包人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竣工图应由发包人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
4. 及时进行工程资料的移交和归档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工作负总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归档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定期查验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5. 如何规避建设工程项目资料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落实领导负责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设专人专岗专职负责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完善和健全工作交接制度,在人员调动、离职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交接人、接管人责任划分。第二,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及资料员的管理意识、法律意识。做好岗前培训及过程指导,细化工作规程操作指引,并合理划分单位内部职责,制定规范的项目运作与协作流程。第三,定期开展合同管理培训及法律知识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水平,减少法律风险。第四,健全资料管理问责制及考核机制。在资料形成过程及管理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定期抽查检查,对于发生由于资料收集管理问题引起的损失,责任到人。第五,推行工程档案数字化管理,便于资料利用与保管,防止资料丢失。
02
相关案例
案例1: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案号:(2025)桂0405行审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及梧政办发〔2010〕262号《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执行人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逾期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本案中,被执行人乙公司逾期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且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然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案例2:吕梁市甲商砼有限公司、长治市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晋11民终2222号)
二审法院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商砼公司与乙钢结构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乙钢结构公司承包甲商砼公司的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计。虽前述合同未约定乙钢结构公司需向甲商砼公司交付工程资料,但乙钢结构公司作为承包方除应向甲商砼公司交付工程外,还应在竣工验收时依法向甲商砼公司履行交付工程资料的附随义务。施工图纸、设计单位资质资料、图纸审查资料、设计变更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资料、质量保修书均属于工程资料范畴,乙钢结构公司应当交付甲商砼公司。甲商砼公司诉请的其他施工资料内容不明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案涉工程价款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故乙钢结构公司无需再向甲商砼公司交付工程预结算资料。因案涉合同未约定交付工程资料,而该工程亦未实际经竣工验收结算,故甲商砼公司关于乙钢结构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3:衡水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冀11民终655号)
二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全部工程于2021年9月9日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上诉人某甲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9月9日。结合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一审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上诉人某甲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进度支付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工程款。对于上诉人某甲公司主张应当在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提交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后才应拨付工程款问题。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工程资料备案属于建设单位上诉人某甲公司的职责范围,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相关部门履行备案手续。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在2021年9月9日工程竣工验收时就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资料,上诉人某甲公司怠于履行备案义务直至2023年5月1日方才完成案涉工程的备案手续。上诉人某甲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方,在案涉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何时备案,完全取决于上诉人,其将工程资料备案的时间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加重了施工方被上诉人某乙公司的义务,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某甲公司称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怠于履行交付工程资料导致备案延误的主张,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作为施工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积极配合上诉人备案登记,要求上诉人某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其在竣工验收合同后的主要诉求,上诉人某甲公司称其没有不配合或者怠于履行交付工程资料不符合常理。至于上诉人某甲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仅为部分聊天记录,无法还原全部事实,对其不予采信。此外,案涉工程自2021年9月9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案涉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诉人某甲公司理应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支付返还质保金。
本文作者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具有十多年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的执业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涉及金融、公司并购、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邬律师熟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思维和运作方式等,曾先后为国内大型房地产民企及各类商业银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以及江苏、河北等高级人民法院,南京、镇江、苏州等各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代理房地产、金融类案件数十起,案件涉及房地产开发、并购、建设工程、股权转让、信用证、票据、金融借款等领域的各类纠纷。邬律师凭借丰富的项目经验,在若干房地产并购项目中为客户全程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主要负责案件中方案的拟定、策划与实施,以及各类法律文本的起草与制作。邬律师创新且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得到了客户的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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