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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法人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3-20 06:57

怎么写《法人向公司借款合同范本》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个人向公司借款合协议范本(个人借款也可参考)


借款协议(借款已经支付完毕)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借款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借款一事在自愿、公平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截止到【 】年【 】月【 】日,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支付借款人民币【 】,大写【 】,借款人已经收到全部借款。

其中:

第一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出借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二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出借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三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出借时间为【 】年【 】月【 】日。

二、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借款的利息为年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列明的每笔借款实际出借时间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停止计息。

三、本次借款为期【 】,即借款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逾期偿还借款,则从【 】年【 】月【 】日开始,按照逾期当年一年期LPR利率4倍计算利息。

四、本次借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公司正常经营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借他人,如违约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本息。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递交出借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 ------以下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协议(个人,借款未支付)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地: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借款一事在自愿、公平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借款人民币【 】,大写【 】,出借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出借上述款项。

二、双方一致确认,本次借款的利息为年利率【 %】。利息计算时间从借款实际出借时间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停止计息。

三、本次借款为期【 】,即借款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逾期偿还借款,则从【 】年【 】月【 】日开始,按照逾期当年一年期LPR利率4倍计算利息。

四、本次借款用途仅限于日常消费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从事非法用途,如违约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本息。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递交出借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以下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如果是个人对个人,也可以参照此范本,只不过需要将借款人信息改为个人

2、民间借贷利率不要超过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截止到2025年5与25日,一年期

LPR利率为3%

3、向公司借款,应当要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如果同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公司高管

签订借款协议,需要公司确认,否则,容易产生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的纠纷

4、借款要保留付款凭证,尽量不要现金支付,以支付到公司账户为宜,并在转账

凭证上标注“借款”

5、如果是个人对个人借款,以双方夫妻共同签字为宜

6、借款一定要写明借款的用途和利息、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

7、借款协议签署时,要保留公司的信息,个人要保留身份证信息,联系方式,特别是身份证地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要保留现住址信息

8、要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否则,就要原告就被告,在被告住所地起诉了。

9、借款协议一定要写明借款的实际出借时间,借款协议是实践性合同,以借款实际出借的金额和时间为准,因此,一定要保存好转款凭证,如果是现金付款,一定要保存好对方的收据。

10、出借人还需要保证出借款的合法性,因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需要证明借款的来源合法性、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等信息,避免被认定为虚假借贷、高利贷、砍头贷等违法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署借款合同,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

这是我的第48篇普法文章

一、先说结论

分为四种情形:

一是所借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借条有公章及法人签字,或者仅有公章、仅有签字,此时法人的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还款责任)由公司承担【1】。(见下图)

二是所借款项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借条有公章及法人签字,或者仅有公章,此时存在“公贷私用”可能。应由法定代表人举证,如其能证明,该款项实际被公司使用,则还款责任由公司承担。其用个人账户收款的行为属于借款合同履行方式之一,并不改变出借人和公司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

如其不能证明款项实际被公司使用,则其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见下图)


三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所借款项转入个人账户,则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款项被实际用于公司,则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见下图)


四是借条上有公章,有法人签字,但从借条内容上可以看出法人签字有共同借款、连带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则公司与法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参考依据

【1】(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民终180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腾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滕泰公司、桂军林向吴文华出具借条时,桂军林系滕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该借款用于归还滕泰公司的债务,由此可见桂军林在借条上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滕泰公司,即本案借款的合同当事人为吴文华和滕泰公司。

尽管吴文华出具借款时将款项转给桂军林账户上,但这是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履行方式问题,并不能改变本案借款的合同主体。故上诉人主张本案借款应由被上诉人桂军林承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民终725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退一步讲,即使上述内容不能认定王彦凯对案涉债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70万元借款虽然以极度新能源公司的名义与王文俊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款项实际转入王彦凯个人账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案涉借款是以极度新能源公司名义所借,而款项实际进入法定代表人王彦凯个人账户,王彦凯对于案涉借款的流向及是否用于极度新能源公司的经营活动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王彦凯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王彦凯也应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1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实际由其个人使用,出借人主张单位承担还款责任的,予以支持。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

有证据证明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为其本人借款,以及出借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恶意串通损害单位合法权益的,单位不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请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应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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