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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4-09 14:42

写作核心提示:
合同,是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基本载体。一份严谨、规范的合同,能够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潜在纠纷、保障交易安全;而一份存在漏洞的合同,则可能成为企业经营的“隐形杀手”。律师法律意见书在合同审查中的核心作用,就是让合同的每一页都有法可依。
根据《律师审查起草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个问题》的实务总结,律师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通常要进行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二是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三是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并决定是否参照。在此基础上,律师还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维度:
一、合同目的性审查
任何一份合同都有其特定的商业目的。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当通过面谈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合同有效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是律师的基本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审查三个方面: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在合同审查中,律师要特别注意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律师需要准确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避免因误判导致合同设计不当。
三、合同平衡性审查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
虽然律师受合同一方委托,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最终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一个好的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设计出各方都能接受的公平方案,既维护委托人利益,又确保交易能够顺利推进。
四、合同可操作性审查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合同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确保各项权利义务的表述清晰明确,违约责任规定详尽,交易程序安排合理。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
五、合同结构合理性审查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结尾。首部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开户行等;内容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结尾包括签约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关注合同结构的完整性,确保关键条款不遗漏。实践中,律师可以采取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内容的做法,先对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必备条款进行叙述,然后以专章形式界定各方权利义务,随后是保证和承诺、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可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六、合同体例适用性审查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在合同审查实践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合同条款的合规性、有效性、可操作性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由首部、主文和结尾组成。主文是法律意见书的核心部分,应当根据不同的事项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委托人或交易事项主体资格的说明、对相关事项合法性分析、总体结论性意见等。
一份好的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是:目的正当,内容、形式和程序有效,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应。这正是律师通过法律意见书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的专业价值——让每一页合同都有法可依,让每一次交易都更加安全。
来源:【厦门日报】
近日,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发《关于开展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住宅)智能审批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展新建商品房买卖备案(住宅)智能审批工作。
根据《通知》,符合以下八个条件的,都可采用合同备案智能审批:2024年7月1日起新生成的合同,且符合采用合同备案全程网办(电子签名)方式办理;住宅属于预售资金监管进账智能审核范围或非监管范围;该单元不存在用户标签、限制类型;该单元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受人身份信息与调取共享信息或电子证照一致;所有买受人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买受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买受人及家庭成员不属于保障房住房在册保障对象等。
需要提醒的是,智能审批需要经过意向客户信息采集、提交合同网签、申请材料电子签名及预售资金首付款关联匹配、提交合同备案申请后,才能自动受理。智能审核通过(智能审核不通过的,由人工审核),会自动推送电子合同备案证明。
(厦门晚报记者 林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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