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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一年级竞选组长演讲稿》才能拿满分?(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6-04-11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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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核心提示:

我的大学老师们——有感于高校“挖人大战”和“职业跳槽教授”

原标题:

我的大学老师们

——有感于高校“挖人大战”和“职业跳槽教授”

读了新华网《高校“挖人大战”下的“职业跳槽教授”》一文,回想自己读书时一些老师,对于现在为“逐利谋官”的“职业跳槽教授”和高校的“挖人大战”,颇生些感慨。

我于1960年考入郑州大学中文系。当时中文系成立才三年,规模小,教师少,然而,却很快培养出了一批后来在全国或某领域颇有影响的人物。就我们年级来说,工作和中文业务关系密切的,就有原新华社总编南振中,原《中国科学报》总编、著名科普诗人郭曰方,原北京市文联党组副书记、作协副主席赵金九,原中国驻纽约大使衔总领事、世界知识出版社社长、全国政协委员张宏喜,原中央统战部局长、中国黄埔军校校友会秘书长秦国生,原中国道教协会秘书长袁炳栋,原中国财经出版社副社长王贵三,中国驻刚果(金)大使馆副局级文化参赞段建国,原中国旅游出版社副总编辑范云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司马云杰,原新华社西藏分社负责人邢法宽,人民日报高级记者、山东记者站站长贾建舟,百花文艺出版社著名编审刘国玺、刘国良,中国民办教育的佼佼者胡大白,原《乌鲁木齐晚报》总编、诗人黄秉荣,还有在高校和新闻出版部门的一批教授、高级记者、编审等等。

一个新系、小系,之所以能有如此成绩,我认为主要应归功于任课老师们。他们确有真才实学,又非常敬业,用自己的知识和品格,激励、引导我们大号了知识基础,树立了敬业精神。所以半个世纪过去了,同学们对这些老师的感激和怀念之情并未稍减。

文学概论:顾牧丁、杨嘉仁先生

文学概论的主讲老师是顾牧丁和杨嘉仁先生。

据我所知,顾先生是江苏涟水人,少时家贫,一度失学在家放牛而取笔名牧丁。他酷爱新诗,读师范时就出版了诗集。抗战时流亡大后方,广结师友,博览群书,成为颇为活跃的青年诗人和文学编辑。他主编的《诗星》为当时已去延安的青年诗人贺敬之以及牛汉等的成长起了重要作用。他自己也出版了两本诗集,其优秀之作后来分别被选入《中国抗日战争大后方文学书系.诗歌集》《中国四十年代诗选》《中国新文艺大系·诗集》《中国现代山水诗100首》等高规格诗选。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在华北革命大学学习,先后到中央戏剧学院、南开大学任教。1954年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北京大学文学理论进修班(苏联教授主讲)。学习期间,曾被当做胡凤分子受到南开大学中文系和进修班的批判。1956年结业后,未回南开而由教育部分配到郑大中文系任副教授,主讲文艺理论。

可是,顾先生给我们上课时,谁也不会想到他曾遭受过如此的冤案。只觉得他保留着诗人气质,讲课感情充沛,对学生热情似火。他的讲稿大体按照北大理论班上接受的苏联季莫菲耶夫体系,同时有机融合毛泽东文艺思想。特别是思路开阔,中外古今广征博引,一下子就把我们带进浩瀚多彩的文学海洋,激发起继续探索的兴趣。他兼任郑州市文联副主席,注重引导学生关注现实文艺动态,先后过李準、杨兰春、尼尼、蓝翎和洪毅然教授等来系讲学、座谈。还组织过学生剧评小组,给写影剧短评,由他推荐到《郑州日报》发表。顾先生平易近人,关心学生。我对自己的毕业分配曾感不公,写信倾诉,顾先生复信给我多方开解、鼓励,有时竟然在信末还加上他夫人的“附笔”,使处在数千里外的我倍感温暖,今天回想起来,仍然感到他那炽热的关爱之情。遗憾的是后来我调回郑大时,他却已经仙逝了。

这门课顾先生讲了大半,当时还是青年的杨嘉仁老师接着讲完。杨老师毕业于川大,进修于山大。他风度翩翩,才华横溢,对古典诗词修养颇深,联系到诗词曲作品时分析精到,深得其中韵味。其联系分析《牡丹亭》的情形,至今同学们仍如历历在目。杨老师一生多受磨难,但为人淡泊,诗词作品境界超逸,为河南省诗词界的领军人物,在全国诗词界也是名家。

中国古代文学:曾炽海,华锺彦,徐士年先生

讲先秦两汉文学的曾炽海老师,毕业于山东大学,留校做高亨先生的助教,后调郑大。我们刚接触古代文学,难免有语言文字的障碍何时代的隔阂,但是曾老师的课很快就把这两层障蔽破除了。他对古代神话、《诗经》、《楚辞》和诸子散文字词的阐释简明精确,对作品内容的分析生动活泼。他嗓音颇有磁性,一口上海普通话韵味十足。由此,我自己就“先入为主”地喜欢上了先秦文学,也为报考曾老师的导师——高亨先生的研究生而在先秦文史方面颇下了一阵功夫。

80年代中期,曾老师担任了系主任。安排教学科研、职称评定、创收分配等等事必躬亲,可以说是全力为教师服务。有一次她女儿在医院要做手术,等他去签字,他仍然参加完系里的例会才离开。他讲课精彩全校闻名,曾获校首届教学优秀奖,但事关职称和荣誉的事,从不利用权力为自己谋一点私利。

从魏晋南北朝到唐宋一段,系里聘请了河南大学的华钟彦教授主讲。华先生是全国文史名家,先后毕业于东北大学和北京大学,师从过几位学术大师,知识渊博,学问精深。当时他已经56岁,面目清癯而精神矍铄,和学生打交道永远是“诲人不倦”,课堂上滔滔不绝,课间学生又围一片。他讲课特别认真,一丝不苟,有板有眼,总是有讲不完的内容,宁肯拖堂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也不肯有一点草率敷衍。板书一笔一画,方方正正,从不龙飞凤舞。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治混乱、思想庞杂,文学流派纷繁,但华先生能提纲挈领,驾轻就熟,讲得条理清晰。到唐宋一段,系里本拟请高文教授主讲,但高先生只上了一次课,就由华先生继续担任。他讲唐诗宋词同样纯熟精彩。有一次他很自豪地向我们说,其实他能够通讲中国文学史。对此我深信不疑,因为在学先秦一段时我读过他一篇关于《诗经》的论文,辨析《豳风?七月》中的三代历法,使诗中的时间及物候特征互相矛盾的问题迎刃而解。其对上古历史、风俗资料掌握的丰富,分析的透彻,不由你不佩服。华先生还教我们吟诗法,先说明吟诵要领,又当场示范,以高适的《燕歌行》为例,长歌漫吟,沉醉其中,古诗音韵的美妙,意境的悠远,真实一次美妙的享受。他讲诗也喜欢写诗。有一次暑假他到南方旅游,回来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组“南游杂诗”。其中一首《别桂林榕湖》,写身在碧水青山,突发奇想,“若撮数峰归汴水,桂林山色未应孤”。他对此突来的灵感十分满意,讲课时联系此例,加深了我们对诗歌真髓的理解。

到了元明清文学一段,由徐士年老师主讲。徐先生此前已出版了《古典小说论集》《古典小说评论集》(和李希凡、蓝翎合著),有广泛影响,特别是他讲课的精彩,有口皆碑。他教过的学生,如北师大的童庆炳、黄会林,河南大学的刘增杰等后来的教授、名家,都曾撰文大加赞赏。童庆炳回忆说,徐先生上课的效果可以列入当年北师大中文系教师的前三。“他那种传达词语感情的能力非常厉害。他讲柳永的《雨霖铃》,……哇,讲得把全教室人的精神都集中到他那里了,整个教室静悄悄的,只听到他一个人在那里讲。他没有讲稿,一句一句合情又合理地讲到我们心里。”还有一些北师大校友回忆,徐先生“有一次讲到林黛玉的《葬花词》,如痴如醉,一百多人的课堂中,不少同学在流泪。一位女同学,在延安长大,与一位团级军官结婚。当时又担任年级的党支部委员、丙班的党小组长,那一堂课,她竟情不自已,伏在书桌上放声痛哭。”

徐先生的古典小说研究,成就斐然。我后来看到顾颉刚先生1960年8月25日的日记,称徐先生的《古典小说论集》“对我治古代经典有不少启发。得暇,当再读数过。”能让顾先生再三读的书,其学术价值可想而知。据说,正是因为图书馆学家王古鲁从日本带回一批中国古代小说的缩微资料,收藏于北师大,为整理、利用这批资料,周扬建议将徐先生由河南大学调北师大。然而,1959年前后徐先生却突遭莫名横祸。幸得当时郑大领导不惧风险,将他聘到中文系任课,才使我们几届学生大大受惠。

徐先生在北京时被戏称为“中国的普希金”,高高的个子,略宽的额头,举止潇洒,确实有点普希金的风采。他讲课在绘声绘色的精彩表达之中,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和很强的逻辑性。他无论分析杂剧、传奇还是四大古典小说,对马列主义文论观点运用十分恰当,分析透辟,引用经典语句不看讲稿,张口即来。他还注重教给学生治学方法。讲元曲就把中国戏曲产生的来龙去脉有关资料,讲《三国演义》或《水浒传》,就将其萌生、演变直至写定的有关资料印发给我们。当时他的《唐人小说选》已经编就,到80年代作为“遗著”出版后,中国唐代文学学会的《唐代文学研究年鉴》评价说:“《唐代小说选》每篇作品的第一条注文都有关于题材来源的探讨,并介绍了各篇作品的故事对宋金院本、元杂剧及明清传奇等的影响,选注者在这方面的考索颇见功力。”的确,注重资料的坚实和发展流变,是徐先生一贯的治学原则。

徐先生在文革中备受迫害,竟于1975年自杀。文革后,有同学还曾写信向他请教元杂剧问题,师母只好回信告知,你们的徐老师已经不在了。

中国现代文学:廖立先生

中国现代文学史课,由当时的系副主任廖立先生主讲。

“现代”虽然只含三十年,但思潮复杂,作家众多,争议也多。然而廖老师讲课给我们的印象是,举重若轻、驾轻就熟,要言不烦,轻松幽默,讲到某个作家,总能形象地把握其个性特点。这很得力于他广博、深厚的知识积淀。在基础课之后,廖先生又开了鲁迅研究专题。他语言幽默,往往一针见血,颇有鲁迅风格。

大约在大三的时候,他准备发表一篇关于《狂人日记》的论文,召集若干师生开了一次讨论会。事前我翻了一点资料,写了一篇发言稿,在会上也高谈阔论了一番,而且和廖先生的观点相反。现在回想起来,那时自己才二十岁,所发议论浅薄得可怜。但廖先生不但没有批评我无知妄说,反微笑着说:“他也能自圆其说,能自圆其说。”那那宽容的微笑,至今仍浮现在眼前。

廖先生20世纪40年代毕业于原河南大学,1947年在胡宗南军队进入延安那天,他宣誓加入了在河南尚处地下的中国共产党。后来他人生道路虽不顺利而信仰坚定不移,治学精进不辍,晚年转而研究岑参,埋头数年,取得了重大成果,成为国内研究岑参的重镇之一,几种著作都受到学界很高的评价。

现代汉语:刘镜芙教授

主讲现代汉语的刘镜芙老师,当时还是青年教师,但川大本科5年、北大研究生4年的攻读,业务已经十分成熟。可能因为教师少,把写作课也包括进了现代汉语课中,所以,刘老师除了讲语音、文字、词汇、语法之外,还加了一章“篇章结构”,讲文章作法。她讲课内容熟练,语言清晰流畅,把汉语语音之美和词汇系统之丰富,充分地展示了出来。我感触尤深的是她对学生习作的耐心批改和引导。有一次刘老师布置作文,我没太认真地写了一篇《老保管》,可能是老农本身鲜明的性格,农民语言天然的朴素鲜活,使刘老师对这篇习作比较认可。她的评语首先肯定了一番,接着非常恰切地指出了缺陷,特别是一句“作者是能够写得很好的”,使我大受鼓舞,增强了学习文学的兴趣和信心。

古代汉语:张桁、许梦麟教授

古代汉语本来是枯燥难学的课程,但是张桁、许梦麟先生,却把古汉语讲活了。

后来听张桁老师说过,50年代他在大学读书时赶上了“反右”,自己险些被株连,从此埋头专业,倒成就了他过硬的古汉语修养。他参与修订《词源》,主编《通假大字典》,都见出其硬功。给我们上课时,他和张静老师已完成了《古今汉语比较语法》书稿,发给学生作参考书。他的课,如果用一个字概括就是“实”,着着实实,一字一句都准确、精炼,把古汉语词汇的词类、词性和句法,在与现代汉语的比较中,辨析得清清楚楚。《古今汉语比较语法》在每章讲述之后,还附有古今比较表,简明扼要,一目了然,非常便于学生掌握。此书在我们毕业前夕出版,被学术界推为研究汉语语法的重要著作。80年代后期,张桁老师先后任系主任和副校长,坚持实实在在为教师办事,从不以权谋私。

许梦麟老师曾从王力先生深造,在古音韵学方面造诣很深,以后出版了《反切拼读入门》《汉语古音学》等。他是北京人,说话吐字清晰、音调标准。他还会说相声,善于模拟声音,因此,讲古汉语音韵,能通过模拟复活古人语言的音韵,使之变成了活生生的语言现象,课堂特别活跃,大家学起来兴趣盎然。后来许老师发挥自己的优势,其《汉语古音学》突破了以中古音系对照上古音系的传统方法,尝试以今天汉语普通话的音系直接与上古音系对应,找出其中规律。

语言学概论:张静教授

“语言学概论”由张静老师主讲。张老师早年毕业于东北师大,50年代中曾到北大语言进修班学习。当时他已经出版汉语研究著作多种。“概论”这门课同学们本来不太喜欢,但张老师的课堂气氛却十分活跃。因为他不仅精通汉语,而且还通些英语俄语,讲到某种语言现象或规律时,除汉语外,都要举些英、俄语的例子,从而把抽象的语言理论讲活了。那时候同学们都感觉张老师勇于探索和创新,讲课和论文中,常提出新的见解。80年代初教育部委托他主编高校现代汉语教材之一《现代汉语新编》,构成与胡裕树、张志功、黄伯荣体系并行的现代汉语研究体系之一。

张老师上课期间,还过当时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赵洵所长来讲斯大林语言学说,在一个大阶梯教室讲了三天。赵洵先生会多种语言,讲到西方各国语言学家时,几种语言的名称流畅切换,叫我们大开眼界。

回想起来,我们的这些老师,个个都可称为博古通今的真正学者。他们的著作并不等身,但都是公认的坚实成果。他们都忠于教育事业,把讲台当做重要的人生舞台。当你看到徐士年先生在讲台上的奕奕神采,怎么会想到他当时还是蒙受冤案、待遇微薄的“临时工”呢?当你看到顾牧丁先生对学生那种热情,你同样不会想到他曾被当做胡风的追随者而受批判经年。那时候似乎没有“国管”“省管”“特聘”之类的名号,但他们都甘愿做一支红烛。所以,至今我们这些学生还怀念他们,尊敬他们,感谢他们。惟愿今天的教授们能了解他们,懂得他们,像他们一样全心全意献身于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事业,而不做“逐利谋官”的“职业跳槽教授”。也希望主管教育者,不要把创一流学科搞成“挖人大战”,而是扎扎实实培养自己的教学科研团队。

(作者贾玉民系郑州大学文学院教授,曾兼《美与时代》杂志社长、副主编)

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6日电 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

关于宪法修改的基本考虑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3月5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必须坚决维护、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

第二,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总的看,4次宪法修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通过4次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自2004年宪法修改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在党的十九大文件起草和形成过程中,在全党全国上下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过程中,都有许多单位和同志提出,应该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通过国家根本法确认下来,使之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遵循,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活动准则。

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关于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改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立法活动,必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贯彻和体现上述总体要求,这次宪法修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于宪法修改全过程,确保宪法修改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宪法修改。宪法第六十四条对宪法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行之有效的修宪工作程序和机制。先形成《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经党中央全会审议和通过;再依法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

三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既要适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做好宪法修改工作,必须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

四是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对各方面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对不成熟、有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的,不作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可以通过有关法律或者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原则上不作修改,保持宪法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形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过程,很好贯彻和遵循了党中央确定的上述总体要求和原则。

关于中央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作说明时说,2017年9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启动宪法修改工作,对宪法适时作出必要修改。为此,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张德江同志任组长,栗战书、王沪宁同志任副组长,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参加。

根据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部署,2017年11月13日,党中央发出征求对修改宪法部分内容意见的通知,请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在精心组织讨论、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交书面报告118份。受党中央委托,中央统战部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共提出修改意见2639条。宪法修改小组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确定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深入研究、扎实工作,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12月12日,根据党中央决定,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就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反馈书面报告118份,共提出修改意见230条。党中央还以适当方式征求了党内部分老同志的意见。

12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当面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党外人士提交了书面发言稿10份。

2018年1月2日至3日,根据党中央安排,张德江同志主持召开4场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智库和专家学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同志对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的意见和建议。与会同志提交书面材料52份。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的决策部署,一致认同这次修改宪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完全赞成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认为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总体上已经成熟。一致认为这次宪法修改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对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一致赞成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序言部分;一致赞成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章《总纲》条文部分;一致赞成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一致赞成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一致赞成对宪法序言和条文部分作出的其他修改,包括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对外政策方面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等。

对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宪法修改小组认真汇总梳理,逐条进行研究,对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审议了修改后的中央修宪建议草案稿。

2018年1月18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张德江同志就建议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1月26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宪法修改小组副组长栗战书同志受中共中央委托,就中央修宪建议向常委会作了说明。会议讨论了中央修宪建议,一致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宪法修改工作的决策部署,一致赞同党中央确定的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一致认为中央修宪建议是成熟的。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中央修宪建议为基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会议审议和表决,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内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在作说明时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同时,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主要考虑是:科学发展观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所充分证明,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已经形成高度共识。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已经将其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宪法中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在一起,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践的理论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主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把“新发展理念”写入宪法,有利于从宪法上确认这一重要理论成果,更好发挥其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作用。

(二)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相适应,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三节第八十九条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后面,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主要考虑是: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丰富和完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作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与党的十九大报告相一致,有利于引领全党全国人民把握规律、科学布局,在新时代不断开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齐心协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三)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五)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主要考虑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实现中国梦,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只有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凝聚起来,实现中国梦才能获得强大持久广泛的力量支持。将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与此相适应,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中“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主要考虑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六)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将“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七)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主要考虑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规定,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八)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主要考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作这样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九)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主要考虑是:这次征求意见和在基层调研过程中,许多地区、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一致呼吁修改宪法中国家主席任职期限的有关规定。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召开期间,与会委员代表在这方面的呼声也很强烈。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宪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都没有作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宪法对国家主席的相关规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

(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设区的市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制定体现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更为有效地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有利于规范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了贯彻和体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成立监察委员会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与此相适应,还作了如下修改。(1)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2)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3)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4)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在第十项后增加一项,内容为“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5)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将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6)删去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八十九条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中的“和监察”。删去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监察”。作上述修改,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的新变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大先后4次作出修正,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31条宪法修正案单独排序。其中,1988年修正案2条,即第一条和第二条;1993年修正案9条,即第三条至第十一条;1999年修正案6条,即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2004年修正案14条,即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因此,现在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从第三十二条起排列条序,共21条宪法修正案,即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

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央修宪建议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形成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就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外交工作、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安全、港澳台工作、党的建设等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在宪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修改虽然不多,但覆盖面宽、覆盖率高,修改内容在党内外具有广泛的高度的共识。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还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每一条意见和建议,党中央都责成宪法修改小组作了认真研究和考虑。这次宪法修改,党中央确定的原则是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非改不可的进行必要的、适当的修改。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党章、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中央全会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和全面阐述的,这次就不再在宪法中表述了。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将来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来解决,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在有关法律案说明、回应性文件中作进一步明确和澄清。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则需要对深化相关领域改革作出决策部署、经过实践检验后再考虑完善宪法有关规定。

2月28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上述调整涉及宪法第七十条中法律委员会名称的规定。根据党中央精神,将这个问题在本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时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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