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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7-16 12:27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关于学费退款申请书模板作文时,以下事项需要注意:
1. 格式规范:确保申请书的格式符合规范,包括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等部分。
2. 称呼礼貌:在称呼部分,要使用尊敬的语气,如“尊敬的校领导”、“尊敬的教务处老师”等。
3. 事由明确:在正文中,要明确说明申请退款的原因,如因病、因事、因家庭经济困难等。
4. 事实陈述:在陈述事由时,要尽量客观、真实地描述情况,避免夸大或虚构事实。
5. 证据齐全:如有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历、请假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应在申请书中附上。
6. 退款金额: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需要退款的金额,并注明是否包含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
7. 退款方式:说明希望采用的退款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8. 请求批准:在结尾部分,要礼貌地请求校领导或教务处老师批准退款申请。
9. 诚恳态度:在整篇申请书中,要保持诚恳、礼貌的态度,表达出对学校的感激之情。
10. 修改润色:在完成申请书后,要仔细检查,确保语句通顺、无错别字,必要时进行修改润色。
以下是一份学费退款申请书模板,供您
1 不法分子利用电话来电或发送短信,谎称自己是培训机构客服人员,以各种理由为受害人办理退费,诱导受害人添加好友或加入QQ群。
2 添加好友或进群后,不法分子会伪装成退费客服专员,贴出伪造课程缴费记录等骗取受害人信任。
3 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不法分子诱导被害人下载注册APP,在APP内“押大小”或者购买公司的(债券/股票/证券)等产品,以投资返现的形式进行诈骗。
4 刚开始返还部分资金,待受害人大额转账后,便以账号冻结、手续费等各种理由不返现,要求继续转账,直至受害人意识到诈骗后拉黑或关闭平台。
睢宁公安提醒接到自称是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主动退费的电话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加入陌生的QQ群、微信群,不要点击陌生链接,更不要输入自己的身份信息、验证码等,不要相信任何理由的转账要求,避免造成财产损失。正规退费流程一般会以原路返还的形式返给本人缴费账号,凡是退款时要求额外支付费用的,都是诈骗!如遇被骗,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来源:睢宁警方
受国家“双减”政策
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外加自身经营不善
资金链断裂等原因
最近一段时间
培训机构破产倒闭
甚至卷款而逃的新闻频现
一些预先付了培训费用的人
可能面临退费无门的局面
其实在去年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院
就受理了一批因培训机构破产倒闭
而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最终法院是怎么判的?
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0年4月至6月,湖里法院陆续受理学员起诉厦门环球西语(原厦门韦博英语)相关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共137件,大部分学员诉讼请求为:解除培训合同、返还未培训期间对应的培训费、支付相应利息,及要求培训中心负责人刘某军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
2018年10月,阿琳与厦门韦博英语(后更名为“厦门环球西语教育”)湖里培训中心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约定学费为37000元,学习期限为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而后阿琳转账支付3500元,并通过贷款平台支付33000元,以上共计36500元。合同签订后,阿琳在湖里培训中心上课。2020年3月9日,湖里培训中心对外公告停止厦门校区所有营业和课程服务。
阿琳认为,她的剩余课程尚未完成,湖里培训中心已实际停止经营,导致培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琳已支付培训费用36500元,因湖里培训中心已关闭且至今仍未开课,表明湖里培训中心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阿琳要求解除其与湖里培训中心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阿琳自认课程进度为33%,湖里培训中心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阿琳提供剩余课程培训,法院依法支持湖里培训中心退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教育培训费用24455元(36500元×67%)。
案例二
2017年7月,阿梁与厦门韦博英语(后更名为“厦门环球西语教育”)湖里培训中心签订《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约定学费为35000元,学习期限为2017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1日。而后阿梁转账支付首付款4000元,并与贷款平台签订了金额为31000元的分期贷款合同,依约缴纳了相应的培训费。但阿梁一直未开课,课程顾问其承诺只要未开课可转让或保留课程。后培训中心因疫情延迟至2020年2月10号上课,但直至2020年3月10日都未能恢复教学,工作人员称培训中心已倒闭,亦未退还阿梁培训费用。
阿梁认为,湖里培训中心停课倒闭亦不退还其学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入学注册合同》中约定“如学员在本合同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无法完成相应课程,培训中心为学员提供一次付费延期服务,学员享受该服务的,应当在学习时间届满前填写《延期补款注册申请表》并提交审核,培训中心同意后为学员办理延期”,阿梁的学习期间已于2019年3月21日到期,其未在学习时间届满前申请延期,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双方签订的《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及《学生注册登记表》已无需判决解除。
此外《学生入学注册合同》约定“因学员缺席、不至培训中心学习等原因致使学习时间内未完成课程的,由学员自行负责,培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学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完成课程之学费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从阿梁提交的其与湖里培训中心课程顾问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阿梁系因为个人原因一直未开课学习,且其已与课程顾问确认按合同约定无法退款并表示拟将课程转让他人。因此,阿梁现要求退还全部培训费、支付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件已陆续审结,除部分还在上诉阶段外,多数案件业已生效。虽然像本文案例一中所判,法院支持了解除合同和退费的诉求,但毕竟对方已人去楼空,真的执行到位亦非易事。而像本文案例二的情况,合同在培训机构正常经营期间已经到期而未申请延期,原告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期限内上课,其要求解除合同和退费的诉请均被驳回。
就本案而言,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法官提醒,在教育培训活动中,一方面应要求培训机构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签约前核对清楚签约主体,充分了解协议内容,例如合同期限、退款条件、违约条款等具体事项,同时对于提前缴纳的培训费要求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款收据。另一方面,要保管好合同和缴款凭证的原件,在出现培训机构违约等的情况时,才能够通过诉讼等方式及时有效地维权。
转自:厦门市湖里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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