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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更新日期:2025-09-04 00:48

如何写《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教你5招搞定!(精选5篇)"/

写作核心提示:

这是一篇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作文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的文章:
"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签订前必须留意的关键事项"
二手房交易,因其涉及金额巨大、流程相对复杂、房屋状况多样等因素,比新房购买蕴含着更多的风险。一份严谨、完善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明确责任、防范纠纷的核心法律文件。在签订此类合同前,买卖双方都应格外审慎,关注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一、 核心主体与身份确认"
1. "卖方身份:" 确认卖方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提供清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核对证书上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与签约人、身份证件是否完全一致。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况,这些都会影响交易进行。 2. "买方身份:" 确认买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合法签订并履行合同。如果是多人共同购买,需确认所有共有人都在场并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份额和付款责任。 3. "授权情况:" 如卖方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核对代理人是否持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确认其代理权限范围(是全权代理还是特定事项代理)。
"二、 房屋基本状况与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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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二手房,青岛全面推行和规范使用交易合同,严查违规网签备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赵波

日前,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9月1日起,青岛将全面推行和规范使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统一示范文本,严格落实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规网签备案行为。

一、全面推行和规范使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统一示范文本

在青岛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二手房买卖、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凡涉及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服务、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签订的,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引导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示范文本(以下统称“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相关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可通过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上的“青岛市存量房交易监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下载使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屋产权人委托的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前,应指派有职业资格的经纪人员与房屋产权人先行签订统一示范文本的《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或直接签订统一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可指派经实名登记的经纪辅助人员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但不得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按规定书面告知有关事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的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指派有职业资格的经纪人员与交易当事人(卖方和买方、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屋产权人委托的出租房源信息前,住房租赁企业应与房屋产权人先行签订统一示范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产权人委托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超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约定租赁期限的房屋,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房屋产权人出租房源信息。通过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委托出租房源和成交的租赁房屋,应由经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以住房租赁企业名义与交易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加盖住房租赁企业印章。

二、严格落实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二手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房屋网签备案)时,应当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其中二手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实行即时自动备案。对房屋产权人与交易当事人自行成交的二手房买卖或租赁合同,引入人脸识别、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相关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房屋所在地市民中心业务窗口和存量房屋交易一站式自助服务终端办理房屋网上签约及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及登记备案还可通过电脑端、移动手机端自助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通过电脑端、移动手机端自助办理网上签约及备案预计在2025年12月底前可以实现;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经纪服务或房屋租赁服务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作为办理网上签约及备案的责任主体,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屋买卖或租赁,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时办理房屋网签备案;通过租赁企业成交的房屋租赁,由租赁企业在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办理房屋网签备案;金融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可基于各自的相关业务内容和网签备案端口为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

经网签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经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作为承租人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领租金补贴等的依据;经网签备案的非住房租赁合同,可作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的法人住所凭证。市区两级有关部门和房屋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青岛市存量房交易监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查询、打印相关房屋网签备案信息。

三、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规网签备案行为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在门店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内容,供房屋交易当事人查阅使用,保证交易当事人在签约前充分了解合同文本的内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同时做好合同签约后网签备案的政策宣传等工作。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经营服务规范和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对未使用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而擅自开展房源信息发布、二手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等房屋交易活动的,或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拒不改正的,视情采取取消房源码核验、网签备案和企业备案资格等措施;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坚决将其清出青岛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市场。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二手房买卖,最新消息!

交易安全再升级!郑州新版二手房买卖合同9月起施行

8月14日,记者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存量房交易秩序,该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了《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已正式印发,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合同系示范文本,适用于郑州市存量房买卖。甲乙双方在办理存量房资金监管手续后,可申请备案。合同签章确认后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首先明确了房屋交易主体信息,首页需填写出卖人(含共有人、委托代理人 )、买受人(含共有人、委托代理人 )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住所、联系电话等,为后续房屋买卖事宜约定及履行,奠定主体身份与联络基础,体现平等自愿、诚信协商的合同订立原则 。

合同正文就房屋基本情况,包含坐落、面积、产权等信息进行条列,甲方需保证权属真实;并规定乙方付定金的时间、金额及定金抵房款规则;明确房屋成交价,约定价款支付方式、房屋交付及物业交割、违约责任等内容。

此外,合同明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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