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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9-16 04:26

写作核心提示:
写一篇600字的感激作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事项:
1. "明确中心思想 (Clear Central Theme):" "核心:" 你的作文必须清晰地表达感激之情。无论感激的对象是谁(人、事、物),都要围绕“为什么感激”和“感激什么”来展开。 "避免:" 不要只是简单地说“我要写一篇关于感激的作文”,而是要有一个具体的感激点作为主线。
2. "选择具体的感激对象或事件 (Choose Specific Subjects):" "具体化:" 不要笼统地感激“所有人”或“一切”。选择一个或几个具体的人、一件具体的事、一个具体的瞬间或一个具体的物品。例如,感激父母的养育之恩、老师的悉心教导、朋友的真诚帮助、一次雨中的邂逅、一本影响你的书等。 "避免:" 模糊不清的表达会让读者感觉你的感激不真切。
3. "运用真挚的情感 (Use Sincere Emotion):" "关键:" 感激作文的灵魂在于真情实感。要写出你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感受,无论是温暖、感动、敬佩还是庆幸。 "方法:" 可以回忆当时的情景,描述让你感激的具体细节,表达这些细节带给你的触动和改变。
4. "详略得当,突出重点 (Balance Detail and Brevity, Highlight Key Points):" "
捡到东西的人担心“白忙一场”,失主担心被“狮子大开口”,当感谢费成为横在善意面前的一道坎,法律会如何划清“该给”与“不该要”?
支付感谢费却收到其他品牌旧手机
2023年10月,王某花10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手机,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捡到。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捡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王某同意收到手机后给宋某支付感谢费。
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事宜,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之后宋某拒绝再与民警联系。失主王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宋某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院:拾得人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公共视频可以证实系宋某捡到了该手机。但宋某不予返还,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已过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
宋某不服,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拾金不昧是美德也是义务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之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既可以主动找到失主归还拾得遗失物,也可以将拾得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但无权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仅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比如保管手机产生的保管费、送还手机支出的交通费等。对于所谓的感谢费,并非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谢费,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如果失主明确表示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谢费,在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感谢费。
来源: 平安三门峡
捡到东西的人担心“白忙一场”
失主担心被“狮子大开口”
当感谢费成为
横在善意面前的一道坎
法律会如何划清“该给”
与“不该要”?
支付感谢费,却收到其他品牌旧手机
2023年10月,王某花1000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2024年1月22日,王某在商店门口遗失手机,报警后发现系宋某捡到。民警与宋某联系询问其是否捡到一部手机,并要求物归原主。宋某承认捡到手机,但要求失主支付600元感谢费,王某同意收到手机后给宋某支付感谢费。
此后,民警多次与宋某电话沟通归还事宜,被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经多次协调,宋某同意将手机邮寄至派出所,但却换了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之后宋某拒绝再与民警联系。失主王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宋某应赔偿手机款10000元。
法院:拾得人应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手机丢失后,经公安机关调取公共视频可以证实系宋某捡到了该手机。但宋某不予返还,在公安部门多次催促后,宋某邮寄一部其他品牌的旧手机到公安机关。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案涉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距离丢失时已过三四个月,手机应有一部分折旧。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故依法判决宋某向王某返还手机,如不能返还,应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
宋某不服,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拾金不昧是美德也是义务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拾他人遗失之物,应当予以返还,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以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既可以主动找到失主归还拾得遗失物,也可以将拾得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但无权据为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依照以上规定,拾得人可以请求失主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仅包括在管理或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比如保管手机产生的保管费、送还手机支出的交通费等。对于所谓的感谢费,并非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无权要求失主支付。拾得人要求失主支付感谢费,既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相悖,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如果失主明确表示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感谢费,在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支付感谢费。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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